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要求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依法承担产品和服务质量责任,跨境电子商务主体亦在本法约束范围内。但由于跨境电子商务流程复杂,完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解决涉外民事法律权益或保护消费者权益问题还不太现实。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也提及国家推动建立国际和地区间的跨境争议解决机制,完善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纠纷解决机制,依法维护跨境电子商务消费者的合法权益。2018年8月1日最高院《关于为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也明确提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仲裁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消费者请求确认仲裁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从司法实践层面,对于跨境电子商务贸易纠纷,也将在日后逐步完善纠纷解决机制。想了解更多关于货品出海、淘宝精选、电商培训、Lazada运营、跨境出海品牌请关注本站。
跨境电子商务的合规要求
电子商务法以四条法律就跨境电子商务问题作出了规定,可以看出规范方式也是比较笼统的,但是态度很明确:支持,为跨境电子商务提供便利,同时也要求其合法合规。电子商务法第二十六条确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跨境电子商务无论是何种模式,都必须遵守进出口以及国内法律。
以退换货为例,首先是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保税备货的退货模式存在问题,退到跨境保税仓的操作流程和贵重物品退货的真假确定问题,一直困扰着电子商务平台。其次是海外直邮产品退货的物流成本问题和逆向流程问题,实际上目前很多跨境进口电子商务在7天无理由退换货执行上都还有待提升。先前部分电子商务在跨境产品的详情页或者购物者须知里会告知买家不能退换货。而电子商务法第五十八条到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五条,都有提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比较全面,如第八十五条侵害消费者权益,包括跨境电子商务不能7天退换货,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这里就牵涉《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此外,网络上其实有很多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为什么不提供发票的质疑,一般跨境进口电子商务也会在购物须知或者详情页里告知买家跨境进口商品暂不能提供发票,而电子商务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消费者明确要求跨境进口电子商务提供发票,那么不提供就违法,但是以跨境综合税为基础的跨境电子商务或者海外直邮怎么提供发票呢,这一块很有可能会成为职业打假重灾区。
总的来说,电子商务立法对跨境电子商务的规范是一个标志性事件,许多原本的“法外之地”被纳人监管范围内,推动了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合规化发展。但电子商务法在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方面只作了宏观的、框架式的规定,对跨境电子商务管理尤其是进出境管理方面缺乏基本规定和具体规定,不具备实践操作指导性,对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的作用有限,实践中的难题没有真正解决,突出的问题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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